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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挖掘—拷问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的规范性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5-03-05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6784

【本文导读】隧道挖掘是指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将企业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种非法的或合法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企业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在上市企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隧道挖掘是指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将企业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种非法的或合法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企业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在上市企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隧道挖掘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通过为法律所禁止的隐秘舞弊手段直接对企业资产进行转移的行为。如篡改财务报表,操纵利润、盗卖企业资产、与市场价格差异极大的内部转移定价与高管薪酬、资金占用等。这种行为多见于市场环境较差的新兴国家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较为少见。第二种是披着合法外衣的行为。主要手段有,通过股票发行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冻结少数股权、以合法的内部交易为大股东谋取利益、对中小股东持有股份的渐进式的收购等。

从小处来说,隧道挖掘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使投资人失去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最终影响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配置资源的能力。从大处来讲,放任隧道挖掘行为,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问题严重时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直接威胁社会的安定。

对于中国而言,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在近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屡见不鲜”,远的有猴王股份、幸福实业、三九药业、济南轻骑、美尔雅等;近的有实德集团掏空大元股份、康美实业掏空康美药业;金城股份、ST成霖、贤成矿业、酒鬼酒股份等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的消息也频繁见诸于报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金融市场隧道挖掘行为的猖獗?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原因:

原因一,资本的逐利本质是导致隧道挖掘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资本的本质就是逐利。马克思《资本论》中就有其精辟的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得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以实德集团掏空大元股份的事件为例,实德集团用了5年时间、以不到3亿元的投入,获取了近18亿元利润,投资回报率高达500%。由于隧道挖掘带来的利益要远远超过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利益,这就导致了隧道挖掘这一行为很难做到彻底根绝。即便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对于隧道挖掘这种行为,也更多的是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管来尽量降低隧道挖掘行为发生的几率。通过构建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对隧道挖掘行为的限制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

原因二、中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神”,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人治理结构是确保投资者(股东)对企业控制权的掌控、保障收益的获取、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是限制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重要手段。经历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多数的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真正能够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应有作用的企业却相当的稀少。根据《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2013)》的统计,从董事会结构、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量化统计看,在2012年国内2314家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治理指数达到及格水平的仅有267家,及格率仅为11.54%。

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真正理解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经营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很多民营企业而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为了能够满足证监会要求成功上市而构建。而企业经营事实上还是由所有者一个人说了算,若其有意,进行隧道挖掘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对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资委大力推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很多国企为迎合国资委的要求才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经营当中,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重叠、监事会监事与控股公司具有利益关系、独立董事形同虚设等事例不胜枚举。法人治理结构不过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在笔者咨询生涯中接触过的某大型央企,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根本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其有心通过隧道挖掘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该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本就无法起到事前防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上述的事例充分的表明了,我国很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过是一个“空壳子”具备了形式,却没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出现隧道挖掘行为猖獗的现象也是在情理之中。

在隧道挖掘行为的拷问下,我们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漏洞百出,优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势在必行。笔者有一二愚见,以供参考。

对于国有企业,建议国资委将法人治理建设工作明确纳入国企绩效考核之中,使这一项工作与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便于工作的推进。同时对于因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或不完善引发经营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必要时可考虑与刑法挂钩,追究相关人等的刑事责任。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与国有企业没有关联利益的人士参与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管,避免出现裁判员和运动员同出一门的现象,切实有效的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比如说,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拔公开化,公开面向社会招聘德才兼备、且与所监督企业不具备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事,选拔结果经媒体向公众公开发表,由社会共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薪酬及考核均不与企业发生任何关系,薪酬由国家另行发放并实行账户公开,考核则由审计署、纪检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承担。一方面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真正实现独立,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工作。

对于民营企业,需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这是因为多数的隧道挖掘行为能够成功都是以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为前提的,由于在中国很多企业都是“一股独大”,隐瞒企业信息对大股东而言并不是什么难事。所以笔者建议由国家牵头,在证监会、金融机构、媒体、第三方审计机构、投资者、政府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互通,构建由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信息及时共享机制。这样做可以增加企业隐瞒重要信息的难度,有效降低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我们仍以大连实德掏空大元股份事件为例,2009年,大连实德只用了1.2亿元,就把原属大元股份的22万平方米土地和6.51万平方米厂房揽入怀中。半年后,大连市政府就启动了大连实德工业园的拆迁工作,以随后收储价计算,这块土地市值8亿元。也就是说,实德用1.2亿元的代价,就获得了高达8亿元的拆迁补偿款。据大元股份在与实德打官司时提交的一份来自大连市政府的文件复印件显示,当地土地收储中心早在2007年就向当地规划局报送了土地收储规划。2009年9月,大连规划局正式批复同意这一规划。大元股份董秘朱立新强调,大元股份的土地转让后不久,实德就和大连市政府达成了动迁协议,这说明之前双方已经做过很多工作,但实德显然向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如果大连市政府能在实德与其洽谈动迁事宜时及时向相关利益方通报信息,恐怕实德也就无法瞒过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实现隧道挖据。

隧道挖掘行为在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很好的警示了政府和企业。对政府而言,督促企业构建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重要工作,其开展也势在必行;对于企业家而言,合理合法的积累财富才是企业获得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途”,依靠歪门邪道只会将企业和个人送上一条“不归路”,最终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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